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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原)(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运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9301994********,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路**小区**栋**单元**号, 现住沧州市新华区**小区**栋**单元**号,**学院学生,群众,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多次倒卖银行卡从中谋利。先后从同学李某某手中收购12套银行卡;从同学井某某处购买了8套银行卡;从同学冯某某手中收购2套银行卡;从同学李某某手中收购了3套银行卡;从刘某某手中收购1套银行卡。以上共计26套银行卡,高某某全部出售给他人从中盈利。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高某某到案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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