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向升)(公开版)_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3195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盘锦市**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小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1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纪某某、王某甲三人酒后来到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道天禧洗浴准备洗澡,高某某因价格问题与服务人员发生口角并打了经理陈某某一个耳光,随后陈某某报警。惠宾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辅警王某乙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时,高某某掐住李某某、王某乙的脖子并多次将王某乙推倒在沙发上,二人表示正在执行公务并进行警告后,高某某仍旧与二人撕扯,后高某某被二人强制带离至辽L****警的警车内。在警车内,高某某殴打二人面部,期间纪某某多次拉拽警车车门用手击打李某某的左手臂和左胸部,后高某某被强制带离现场。在惠宾派出所门口,高某某再次对李某某左眼进行殴打,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高某某被诊断为酒精依赖综合征,作案时受饮酒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略有消弱,且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对被打民警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