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40724421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二郎庙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金磊,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1时40分许,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面包车,行驶至方城县二郎庙乡二郎庙街南头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从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4.11mg/100ml。
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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