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宇)(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2********6930,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彰武县,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路**甲**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街**号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