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刑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现住山西省柳林县**镇**村。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柳林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黑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沿省道248线行驶至柳林县毛家庄路段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成家庄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乙醇含量为93.40mg/100ml。案发后,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检测检验,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传唤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情节轻微,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文书。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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