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已实名登记的手机卡以及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谢某某和高某某商定若诈骗成功由谢某某取款,两人三七分成。然后,高某某从2019年7月1日开始以“猜猜我是谁”形式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每天拨打100多个诈骗电话出去,高某某在2019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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