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6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镇***村,现住霸州市***镇***村。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9时许,在霸州市杨芬港镇东寨上村,犯罪嫌疑人高某甲同高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高某甲用拳头对高某乙的头面部进行殴打,致高某乙两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2019年8月2日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高某甲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高某甲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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