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朱晓亮,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3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和杜某某在位于漳县武阳镇**村**社的“**”KTV饮酒后,被朋友汪某送至位于武阳镇**路**宾馆附近的旅社住宿。7月31日8时许,汪某驾驶被不起诉人高某的甘A0****号小型轿车载乘高某一起到三岔镇**村接高某母亲蔺某某,到三岔镇后,汪某因有事先行离开。1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驾驶甘A0****号小型普通轿车载乘其母亲蔺某某从漳县三岔镇**村出发,到漳县武当乡派出所办事,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2.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高某系初犯,系饮酒后隔夜驾驶车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综合犯罪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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