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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59年3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区,住**********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镇北地河边捡到一个罂粟壳,随后便将罂粟籽种植在其老宅东南角,准备待长出罂粟幼苗蒸菜食用。2020年3月12日,**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现场清点共有罂粟幼苗960株,经鉴定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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