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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63********,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6时40分,被不起诉人高某驾驶豫EM****号小型轿车沿烟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侯家庄村口时,与侯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侯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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