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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1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绰号阿武,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1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2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8年6月9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3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开始在珠海市从事私人网贷中介职业,从中牟取高息暴利。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租住珠海市香洲区**城**栋**房出租房继续从事私人网贷中介职业,2018年10月中旬许,被害人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和杨某某经他人介绍,分别向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要求办理网上贷款各10000元人民币(30%利息,实际到账7000元),并按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的要求分别向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个人手机及支付宝、微信账户支付密码等信息,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利用被害人陈某某等人上述个人信息资料,私自伪造被害人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和杨某某等人的机动车辆行驶证、房产证等证件,通过微信添加好友方某甲网上非法网贷平台申请高息贷款。在申请网贷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隐瞒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私自同时申请多笔高息贷款,贷款成功下款转账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个人支付宝账上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再私自把贷款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号和平安银行账户(账号6230580000********)上占为已用。2018年11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和杨某某分别遭到网贷平台催债,发现个人手机上欠下多笔高息网贷平台债务,并发现手机支付宝中多笔网贷款项被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偷偷转走,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在香洲区**城**栋**房出租房将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抓获归案,并在该出租房内查获其涉嫌作案使用的伪造假印章8 枚,假房产证三本,假机动车登记证二本以及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 银行卡、账本、贷款委托书等物品一批。

2018年5、6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利用上述作案手段还私自转走被害人韦某某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内成功下款的多笔网贷款项。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分别私自转走被害人韦某某、陈某某、袁某某和李某某、杨某某五人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内成功下款网贷款项如下:

1.被不起诉人高某甲2018年10月23日转走陈某某支付宝内成功下款网贷款项一笔5394. 61元人民币;2018年10月30日转走一笔7000 元人民币;2018年11月1日18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 11月1日20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6日转走一笔 7000元人民币。上述五笔合计33394.61元人民币。

2.被不起诉人高某甲2018年10月19日转走袁某某支付宝内成功下款网贷款项一笔4900元人民币;2018年10月29日转走一笔7000 元人民币;2018年10月31日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11 月3日18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5日转走一笔7000 元人民币;2018年11月8日转走两笔各7000元人民币;2018年11 月9日12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上述八笔合计53900元人民币。

3.被不起诉人高某甲2018年11月6日20时转走李某某支付宝内成功下款网贷款项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7日转走一笔7000 元人民币;2018年11月8日19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 11月8日20时转走另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9日20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上述五笔合计35000元人民币。

4.被不起诉人高某甲2018年10月26日12时转走杨某某支付宝内成功下款网贷款项一笔4900元人民币;2018年10月26日转走另一笔4900元人民币;2018年10月30日16时转走一笔49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2日15时转走两笔各70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5日18时转走一笔50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5日18时转走另一 笔20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6日15时转走两笔各70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9日15时转走两笔各7000元人民币。上述十一笔合计63700元人民币。

5.被不起诉人高某甲2018年5月14日20时转走被害人韦某某微信账户内成功下款网贷款项一笔7000元人民币; 2018年5月14日19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19日18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21日16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27日17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27日19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28日17时20分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28日17: 21分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6月2日16时转走一笔1000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3日21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3日17时转走一笔10500元人民币。上述十一笔合计835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2018年5月19日18时转走被害人韦某某支付宝账户内成功下款网贷款项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19日19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19日19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 2018年5月19日21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25日21时转走一笔700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2日14时转走一笔250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2日14时转走一笔7500元人民币。上述七笔合计450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2018年5月28日转走以借条方式在被害人韦某某借贷宝账户内网贷款项一笔7000元人民币;2018年6月1日16时转走一笔10000元人民币;2018年6月1日17时转走一笔1000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2日14时转走一笔15000元人民币;2018年6月4日18时转走一笔10000元人民币。上述五笔合计52000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珠海市**城**栋**房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但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为被害人袁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分别为三名被害人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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