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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不诉〔2017〕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市人,户篇地陕西省**市**街道办**村**组**号,现住**市**路**站**院,无业,居民身份证编号:610421197302281134。2012年6月份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宜告缓刑,考验期为五年。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我院批准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3日下午2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联系何引路到位于兴平市科技四路的陕西华鲁伟业科技新板材公司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干活,到达厂区后何引路发现该厂危废仓库内有电缆线便把盗窃电缆线的想法告诉了高某甲,高某甲同意后从其车上工具箱取了一个多功能扳手递给何引路让其卸彩钢板上的螺丝,自己则在仓库外望风,何引路卸掉螺丝后扳开彩钢板就进入了仓库内盗窃电缆线,高某甲继续在外面望风,过了大约半个小时,何引路电话联系高某甲称电缆线自己拽不动让高某甲一起拉电缆线,高某甲从其车上取了一条尼龙绳子让何引路拴在电缆线的一头,由何引路把电缆线往外递,高某甲用绳子把电缆线往外拉,当高某甲将盗窃的电缆线从危废仓库里拉出大约3米的时候,被厂内员工赵猛刚和杨宗田巡查时发现,后高某甲和何引路不顾员工的制止分别逃跑。被盗电缆线型号YJV22-8.7/15KV,规格3*120,长度8.6米,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的价格为3053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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