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同年7月25、9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8月22日、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被害人贾某甲儿媳,因高某某患有***,而与贾某甲之子贾某乙协议离婚。离婚后贾某乙外出务工,其两个女儿由贾某甲代为抚养。高某某欲索要二女儿抚养权,曾多次找贾某甲协商,贾某甲不同意,遂拒绝高某某探视其二女儿。2019年4月23日6时30分许,高某某携带被子等生活用品,在未得到贾某甲允许的情况下,翻墙进入位于阜南县**镇**村**庄贾 某甲家中,直至次日18时许才离开。高某某非法侵入贾某甲家中时长达三十多个小时。案发后,高某某取得贾某甲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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