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7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8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号院,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上城**座**单元**楼**号。2017年5月13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醉酒后驾驶陕J3K**号**牌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路路段处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17】第0726号血醇检验报告,检出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高某有以下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2、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1mg/100ml;3、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被当场查扣,本人写了悔过书并向我院提出从宽处罚的申请。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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