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男性,1998年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98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河南省临颍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高**与被害人陈**在临颍县文化路与二环路交叉口东北面“慕白”服装店门口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后继而发生打架行为,高**将陈**殴打致伤。经鉴定,陈**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4日,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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