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栋**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20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辽L****7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台子区**街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1.62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