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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绍山)(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68********,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路**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0日21时50分,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路**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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