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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群)(公开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106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辽******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全运路路口处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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