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担任凌云社区垃圾清理员期间,多次以不给钱就不把商户门口的垃圾清理掉为由,强行向四家商户索取50元钱一月至200元钱一月不等的好处费,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3200元。
1、2018年5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不给钱就不倒垃圾为由,向凌云二区*幢2单元老板张某某索取人民币150元-200元钱一个月,张某某被迫给高某某人民币1400元。
2、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不给钱就不倒垃圾为由,向凌云二区*栋土菜馆老板黄某某索取人民币50元钱一个月,黄某某被迫给高某某人民币300元。
3、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不给钱就不倒垃圾为由,向凌云三区*栋龙虾馆老板徐某某索取人民币200元钱一个月,徐某某被迫给高某某人民币1200元。
4、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不给钱就不倒垃圾为由,向凌云三区*栋辣不怕厨房老板喻某某索取人民币30元钱一个月,喻某某被迫给高某某人民币300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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