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高某危险驾驶案)
辩护人:值班律师王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21时39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高某酒后驾驶豫L*****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漯河市源汇区太白山路沙河大桥南头处,被在此执勤的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交巡大队民警常鹏维、高伟东等查获,经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高某血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涉嫌醉酒,民警遂将其带往漯河市医专三附院提取其血样,以备检验。2019年12月10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高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犯罪嫌疑人高某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高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一事供认不讳,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9.3mg/100ml,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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