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辽A****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系沈阳**有限公司**,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29日至5月2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驾驶辽A****0号小型轿车沿岐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路口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电动车乘车人李某某腿部受伤。被害人李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后于同年10月29日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缺血、梗死及陈旧性心肌梗死)急性发作而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事故引起的被害人李某某左大腿、小腿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损伤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进展和死亡的发生上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高某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能够认罪悔罪,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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