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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贵平)(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二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临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6日05时10分许,高某某驾驶的陕K****3/陕K****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省道218线(苛大线)181+7米处(临县**乡**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因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将横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某撞倒,致使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25日死亡,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临县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协商处理,王某某家属作出谅解书并向临县交警队申请要求不追究高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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