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至宣威市**路时被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25mg/100ml。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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