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现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鲁******号小型汽车,沿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山路路口西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查获时有轻微逃跑行为。经检验,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理化检验报告;5.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