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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雅婷)(公开版)_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清检公诉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女性,199*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1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高**驾驶辽MX1***号小型轿车沿清河区昌盛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昌盛路品味小厨饭店前,与前方驾驶自行车横穿马路的张**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张**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自动投案自首,已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自首情况说明;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证人李**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高**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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