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刑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31981********,汉族,高中文化,运城市**土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渣土车在振兴庄中原搅拌站西侧垃圾填埋场倾倒建筑垃圾,在倾倒期间无意将正在指挥倒车的吴某某撞倒并碾压致死。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无前科,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自愿在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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