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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创)(公开版)_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蓝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蓝田县**镇**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00:32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D号小型轿车,沿蓝田县蓝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小十字附近时,被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蓝田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提取并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醇浓度为86.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醇浓度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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