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下午14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合肥市高新区百大鼓楼SHOP1972店选购衣服之际,在试衣间内试穿被害人张某身上打版衣服时,将张某放置于口袋的苹果牌手机盗走,后张某到魏某某家中寻找手机,魏某某将手机归还张某。
经鉴定,该苹果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577元.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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