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魏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甘AU****小轿车从会宁县交警队行驶至会师桥附近其租房,后又行驶至会宁县交警队。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7.3mg/100ml。魏某某属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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