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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小宝)(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魏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甘AU****小轿车从会宁县交警队行驶至会师桥附近其租房,后又行驶至会宁县交警队。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7.3mg/100ml。魏某某属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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