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建华)(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2********,汉族,文盲,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农,现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2019年7月29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先后七次到廖运忠经营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镇**村一行汽车农机维修店门前,盗窃扒皮棍总成3根、扒皮棍强拉11个、废铁片3个以及其他零散配件7个。经鉴定,共价值12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