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男,汉族,生于1998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426199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乡**村**社**号,政治面貌:群众,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街。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2月9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甲驾驶甘F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柳园镇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物资公司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魏某甲驾车当时血液中乙醇116.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不起诉人到案经过;魏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FG****号轻型普通货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
2.证人魏某乙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3.被不起诉人魏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魏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7mg/100ml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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