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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星宇)(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3时40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T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中区卫士路(北五路)与蒲西街交叉路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黑色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杨某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现场等候。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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