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3月1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云Dxxx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田坝镇驶往宣威市城区方向,8时15分行至宣威市鸡田线K41+200米处时,在超车过程中,该车右后视镜刮撞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包某某,造成包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11月15日鉴定,包某某此次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1月10日鉴定包某某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肺炎、肠炎、肝细胞变性、坏死等致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包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属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亲属已谅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肇事后积极安排送被害人就医,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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