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6229251970********,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和政县人,家住**花园**路小区*栋*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临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魏某 ,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制度,核实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时54分,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路200米开展路检路查时,发现一辆由被不起诉人魏某驾驶的甘NU9815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魏某 身上酒味很重,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魏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平均含量为:118.25mg/100m1,属醉酒驾驶。本院认为,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其被民警在**路进行执勤路查时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综合考虑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行车时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魏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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