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80********,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现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晚,魏某某在其饭店招呼客人期间饮酒。23时许一桌客人要离开,要求魏某某开车送人。该魏便将其黑色晋L****9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乡政府院内开出,停放在乡政府门口。此时,李某某酒后驾驶晋M****1小型客车撞在晋L****9车左后轮处。事故发生后,魏某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待。经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1028120190000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65mg/100ml;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酒后挪车、在事故中无责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