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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街**委**组**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4月9日、4月19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内通过在自助结账通道对部分商品不扫码、不结账的方式,先后3次盗窃超市内防晒乳,共计价值人民币1322.31元。

2019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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