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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某某行贿)(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职检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年**月**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身份证号码220303********241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吉林省**市**办公室科员。户籍地四平市**区**街**委**组,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行贿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高某某,为其承揽**县实施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五次送给高某某共计人民币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高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

3.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工作情况报告、施工合同、打款凭证、任职通知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行贿罪。鉴于魏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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