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5*******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通肇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5时30分许,在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与平原路交叉口北侧,魏某某驾驶豫N****6号“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孟某某驾驶的“爱玛牌”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孟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刑事和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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