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寿光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2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寿光市**花园**停车场**层**处,盗窃李某某的蓝黑色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497元。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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