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0时45分许,在同乐县谷吴路寺庄乡张浮坵村西杨进超市家地前,魏某某驾驶豫JH8255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其前段某某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双 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段某某受伤后死亡的事故后果。经事故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魏某某系过失犯罪,无前科;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调查;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意不追究魏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