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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金清)(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南平市延平区**镇**村新村**号,现住南平市延平区杨真堂**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独自一人在家中吃午饭时,喝了125毫升玻璃瓶装“劲牌”中国劲酒两瓶。当日20时许,魏某某驾驶闽HDZ***号二轮摩托车从延平区胜利街方向沿鼓楼街往江滨中路方向行驶,途经鼓楼街19-2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后民警将魏某某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5.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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