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83********,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上饶市广信区**乡**村**号,初中文化。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0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持C1驾照驾驶小型轿车,从上饶市广信区石人乡出发,前往广信区七中。由北向南沿237国道行驶,途经广信区煌固八都加油站门口旗山大桥路段撞到被害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家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二0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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