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4197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现住礼泉县**乡**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驾驶陕DA****(陕DE***挂)号半挂车沿礼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石潭镇西店头村南200米处时,将前方同向骑两轮摩托车的范某某撞倒致死,两车受损。经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某本次事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鲁某某拨打了120和11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
案发后,鲁某某的家属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由鲁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共赔偿了36.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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