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4月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日16时许,被害人刘某甲等十余人在鄱阳县饶州街道**路**KTV6688包厢唱歌,KTV服务员朱(女,16岁)何某某(女,17岁)因未及时点歌被女客人扇了耳光,KTV工作人员与刘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报警,何某某通知其男友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到现场。
鲁某某到达现场后要求刘某甲等人向刘某甲、何某某道歉,随后KTV工作人员与刘某甲等人在大厅发生争执并产生推操,当刘某甲一方四、五名人员欲从KTV二楼通道的后门离开时,鲁某某及KTV工作人员试图阻拦并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分开。刘某甲认为自己被打,于是带人前往通道找打他的人,看到鲁某某之后挥拳和鲁某某对打起来,鲁某某还击后被人拖开。随后民警及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等人都赶到现场,刘某甲和刘某乙等人一起去找对方,在通道内刘某甲看见鲁某某后挥拳就打(通道视频06:20起,刘某甲陈述其此时被鲁某某朝面部打了一拳伤及左眼)。刘某甲、鲁某某等人返回大厅后,刘某甲等人与民警争执打架一事,刘某甲看见鲁某某在沙发边上,于是与多人一起过去殴打鲁某某(大厅视频06:34起)。
因涉嫌本案刘某甲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在冲突中刘某甲的眼睛受伤,拘留十天到期后,在南昌**医院检查发现眼底破裂、眼球内有积血。2017年8月23日,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17年12月,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7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防卫过当、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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