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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鲁某某)(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区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0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住************后二组**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尸骨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盗窃尸骨罪(原盗窃、侮辱尸体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农历二月初四)晚,鲁某甲带着三瓶老村长白酒、一袋烧纸、两块被面、一把小铁锹、一把锤子、两个钻来到**区***镇***村**(石玄)组其外婆刘某甲和单某甲(刘某甲第二任丈夫)合葬坟前,烧了纸后用小铁锹将坟堆挖开,又用锤子和钻将坟葬顶部砖块打开,将刘某甲的尸骨盗走准备和其外公左某甲即刘某甲第一任丈夫合葬。后鲁某甲将刘某甲的尸骨藏匿在**区**镇***村庙附近。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认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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