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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鲁**)(公开版)_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公诉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女性,1993年5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县,住婺源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孙某某加入“崛起”网络刷单团队进行刷单(网店电商为提高商品信誉,扩大销量,通过刷手的虚假购买和评论,制造一种产品销量好且服务良好的假象,并在退还购物款项同时支付一定佣金,即是刷单。)

2016年3月,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IS语音平台组建“F18”刷单团队并发展会员,会员需缴纳150元(高级会员)或300元(至尊会员)入职费。入职后,由团队专门人员接待并对会员进行刷单培训,之后在IS语言平台上刷单。2016年7月,鲁某某(另案处理)加入团队,主要负责协助孙某某管理财务。2017年春节后,孙某某将入职费改为300元(至尊会员)与600元(神级会员)。2017年7月,孙某某与李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合作,由李某某、杜某某提供需要刷单的商家信息,刷单由IS平台转向微信群,团队名字改为“秦氏”。2018年2月11日,孙某某与鄢某(另案处理)合意后,成立婺源县赚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赚淘”公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明知孙某某等人注册公司用于刷单,仍然提供身份证给孙某某,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鲁某某担任公司财务,鄢某担任公司“副管”并占有百分之三十股份,孙某某将团队名字改为“赚淘”,以“赚淘”公司名义管理刷单团队。截止案发,团队“总监”约245人,“培训老师”约10人,会员有3.2万余人。

团队设有“主管”、“副管”、“财务”、“总监”、“培训老师”、“老师助理”和会员。“主管”主要负责管理团队一切事项;“副管”主要负责团队投诉举报、退款等事项;“财务”主要负责团队人员返利、工资发放等事项;“总监”主要负责接待新入职会员、宣传团队赚钱方式并鼓动会员拉人入团;“培训老师”主要教会会员如何刷单;“老师助理”主要负责管理刷单群,并将商家信息转发到群内供会员刷单;会员主要负责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招引刷手入职和刷单。

团队的运行模式是,会员通过“总监”缴纳入职费进入团队,由“总监”接待,“培训老师”培训,之后将会员拉进刷单群(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12日在IS平台,之后在微信群)进行刷单。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不参与具体经营,不分红,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从犯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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