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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鲍书清)(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51********,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于2019年6月16日8时许,在北票市**镇**村**组**号家中,因家庭琐事与代海云发生纠纷,后鲍某某对代海云进行殴打,致使代海云头部、胸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代海云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胸椎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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