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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麦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绰号“某能”,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雷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日,被害人唐某兴、唐某本向雷州市乌石镇乌石村村民麦九承包位于雷州市乌石镇车站对面一块890平方米土地用以建设冷冻厂。在建厂期间,由于唐某兴、唐某本与乌石村关于土地使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多次引发争议。2018年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麦某某与同村六、七名青年持木棒、石头等器具将唐某兴冷冻厂内的保湿板、制冷压缩管、制冷机盖、制冷水箱及供水水塔等设备砸坏。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唐某兴冷冻厂被毁坏物品值款7226元。

本院认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已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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