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号,现住清涧县宽州**里**号院**单元**室,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3时32分,黄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在205省道0km+50m(清涧县岔口窑洞宾馆门口)处,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与公路北侧停放的由白某某驾驶的陕K****0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黄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19日0时39分,在清涧县人民医院对黄某甲进行血样采集,后被带回清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1时22分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2019年3月20日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60mg/100ml。2019年3月25日经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议研究认定此次事故黄某甲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网调信息、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白某某、黄某乙、黄某丙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笔录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行驶距离较短且是在夜间行驶,初犯、偶犯,及时悔罪,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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