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0040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住姬石镇东城****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日晚上八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l-UC***黑色长城轿车,行驶至漯河市郾城区Y024乡道0000公里处时,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查获,经采血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2.8mg/100ml,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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